勞務合同具不具備法律效力??里面所約定的工資用人單位是不是可以隨意更改??您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勞務合同方面的事,事情是這樣的,我和一個私立學校簽了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剛畢業,啥也不懂,以為簽了合同就有了點保障,當時那個學校的校長親口對我們說的是6000的保底,勞務合同上面寫的工資也是6000保底,我們8月14號才去崗前培訓,結果就在8月4號,那邊學校的負責人就打電話跟我說我去那邊沒有課上(他們簽了好多老師,私底下發消息給排課了的新老師讓他們把畢業證寄過去壓在他們學校,而我們沒有收到壓證消息的就是去了沒課上的)工資只有2000,我當時就懵了,勞務合同上寫的是6000保底,這是不作數的嗎?他們學校還收了我們好多人1000塊的押金,并且一直瞞著我們直到8月4號才打電話來說我們去了沒課上,這也直接耽誤了我們好多人的工作計劃,不去他們學校我們損失1000的押金還面臨失業,去了我們沒課上也只有2000的工資,而且他們負責人的口氣就是我們去了也會被淘汰出來,我覺得那個學校有點欺騙我們,所以我想咨詢一下勞務合同上約定的工資是不是無效的工資??是不是實際工資還是那邊學校說了算?還有這個勞務合同它是不是也只是一份無效的文件??太難過了,非常希望您能夠幫我答疑,指點我一下!
發布時間:2021-08-05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