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襲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8月5日上午,衡陽雁峰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襲警案,依法判決被告人譚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譚某因在雁峰區某飯店就餐時遺失手機與該飯店工作人員發生糾紛,該飯店工作人員見狀趕緊報警。市公安局雁峰區分局白沙洲派出所民警蔣某某、輔警吳某某等人接報警后到現場依法進行處置。譚某因酒后情緒過激,對民警要其先回家第二天再來處理手機事情的處置意見不滿,遂對民警大聲呵斥,民警對其進行多次勸告均無效,欲將其帶離現場,譚某見狀遂對民警進行牙咬、踢打并在現場大喊“警察動手打人了”等誘導性語言,引發群眾圍觀,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
民警多次勸告譚某無效后將其帶上警車離開現場,在警車內譚某繼續對蔣某某、吳某某進行牙咬、踢打。整個過程導致蔣某某右手背皮膚軟組織損傷,吳某某右大腿、小腿、左手虎口處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蔣某某、吳某某的傷勢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并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綜合考慮到譚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時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工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