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2、申請費。
申請費包括: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申請保全措施。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其中,案件受理費包括: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4)交通事故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受理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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