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務派遣單位提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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