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被繼承人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是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2、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進行使用權的繼承。如果繼承人戶口遷出,宅基地使用資格就會喪失,繼承人只能將房屋拆除并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返還村委會;如果繼承人戶口未遷出,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樣可以辦理房屋繼承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3、宅基地共有權關系有哪些?
①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②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③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文章來源:法幫網 如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可撥打免費法律咨詢熱線: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