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不可以強拆,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且權利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時,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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