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防“被精神病”
防止“被精神病”的出現,新刑訴司法解釋對強制醫療進行規定,具體如何規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刑法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防“被精神病”應開庭審為確保強制醫療程序的規范適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情況的發生,司法解釋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司法解釋還規定強制醫療的復議程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1)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法律||教育網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一)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四)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五)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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